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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利问答丨专利开放许可业务常见问题

发布时间:2024-08-20 点击数:2024-08-20

专利开放许可是指专利权人自愿以书面方式向国家知识产权局声明愿意许可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实施其专利,并明确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的,由国家知识产权局予以公告,实行开放许可。今天小编带大家了解一下专利开放许可业务中的常见问题。

一、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的主体是谁?

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八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专利权人可以向国家知识产权局提出开放许可声明。共有人就共有专利权提出开放许可声明的,应当提交全体共有人同意的证明材料。针对开放许可相关事宜,有约定的从约定,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利开放许可在哪里登记和公告?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有关事项在专利登记簿上登记,并在专利公报上公告。

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申请日、授权公告日、专利许可使用费支付方式和标准、专利许可期限、专利权人联系方式、开放许可声明生效日等。

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公布的项目包括:主分类号、专利号、开放许可声明编号、专利权人、发明名称、开放许可声明撤回日等。

三、开放许可声明提出后是否可以转让专利?

对于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在办理专利权转让手续前,专利权人应当首先办理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手续。

四、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许可使用费及许可期限可以变更吗?

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如因正当理由确需变更许可使用费及许可期限的,应首先撤回专利开放许可声明,撤回合格后,再次提出专利开放许可声明。

五、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可以进行独占或排他许可吗?

对于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在许可期限届满前,专利权人不能对该专利再进行独占许可或者排他许可。

六、专利已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人与质权人可以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手续吗?

专利权人以实行开放许可的专利权出质的,办理专利权质押登记时,应当提供质权人同意继续实行专利开放许可的书面声明,否则不予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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